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一般不得更改,确系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中的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差错证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更改出生日期由父母双方提出申请。国家干部及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原则上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
1、 申请报告;
2、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并复印档案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章;
4、 派出所原始依据:包括出生证存根、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索引卡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 市内迁移出错的由差错地派出所出具差错原因证明;
6、 由市外迁入,在外地出错的,除外地派出所出具差错原因证明外,还需由外地派出所所属县一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对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事实认定的证明;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复印件,上面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章,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提供与申请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更改出生日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原始出生证、父母双方的两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9、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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