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双方提出申请。
申请手续:
1、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报告;
2、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南京市民族成份确定证明;
5、 与申请理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更改民族的需提供出生证、父母双方的两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